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慧。
委托代理人欧阳润,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舒峰,江苏衡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文。
委托代理人许锡峰,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光银。
上诉人王慧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一初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慧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慧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王慧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为1780元,由上诉人王慧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王慧与被上诉人张建文、陈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3-08-09 来源:蚌埠经济纠纷网 浏览:273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