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孙浩。
原审被告:程侠。
申请再审人钱祥宗与被申请人孙浩、原审被告程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2008)邳民一初字第43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1月15日,钱祥宗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 钱祥宗与孙浩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钱祥宗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钱祥宗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钱祥宗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