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樊磊,男,1984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浩军,男,1956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莹,男,1983年出生。
一审被告樊留发,男,1962年出生。
上诉人樊磊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裁定,以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属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在开封市金明区,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樊磊与樊留发、张浩军、张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管辖权异议案件
2023-08-09 来源:蚌埠经济纠纷网 浏览:273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