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伟与王洪亮、王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3-08-09 来源:蚌埠经济纠纷网 浏览:2736次
原告李洪伟,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云杰,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洪亮又名王红亮,男,成年。
被告王爱红,女,成年。
原告李洪伟诉被告王洪亮、王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白方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贾云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洪亮、王爱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樊合垒从原告处借现金10000元,并为原告出据借条,二被告王洪亮、王爱红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后原告因需用钱,找樊合垒还钱,樊合垒以没钱为由推脱,原告又向王洪亮、王爱红要求承担担保责任,二被告也未还钱,无奈原告诉于法院,故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也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8日,樊合垒向原告李洪伟出具借条一份,上面载明:今借李洪伟现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借款人樊合垒,担保人王洪亮、王爱红,2009年9月18日。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09年9月28日的借条及原告陈述相佐证。
•本院认为:因原告李洪伟与樊合垒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二被告向原告提供保证担保,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依法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樊合垒欠原告李洪伟借款本金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提出二被告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王洪亮、王爱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洪伟借款10000元。
2驳回原告李洪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王洪亮、王爱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 元,由被告王洪亮、王爱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济热点

电话:151-5522-4343

邮箱:568604729@qq.com

微信:15155224343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燕山路冠宜大厦1号楼20层

添加律师微信
微信咨询律师
蚌埠经济律师网是互联网+专业律师咨询平台,拥有专业的经济律师团队,专业办理各种复杂经济案件。本站关键词:蚌埠著名经济律师|蚌埠知名经济律师|蚌埠著名民间借贷律师|蚌埠著名合同律师排行榜|蚌埠著名抵押律师|蚌埠知名担保律师|蚌埠著名借款诉讼律师|蚌埠知名十大经济律师|蚌埠合同案件知名律师|蚌埠经济案件最好的律师|蚌埠货款案件最好的律师事务所|蚌埠最好的律师|蚌埠知名律师排名|蚌埠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蚌埠律师前十名|蚌埠案件律师排名|蚌埠最有名的经济案件律师|蚌埠合同案件金牌律师|蚌埠十大民事律师|蚌埠律师|蚌埠经济律师|蚌埠最好的律师|经济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经济案件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蚌埠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合同案件

风险提示: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也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请理性判断律师的业务水平。

备案号:皖ICP备2022001270号-8 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