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无因管理可否成立担保

2023-08-09 来源:蚌埠经济纠纷网 浏览:2736次

一、民法典无因管理可否成立担保

无因管理属于自发性的一种行为,虽然无因管理是债权产生的原因之一,但担保是由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的,不是自发生的,所以无因管理不能成立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三百八十七条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九百七十九条 【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前提条件,并且是既未受到他人委托又无法律上的规定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积极行为,如为他人饲养走失的家畜。

2、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管理人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无因管理的必要条件。如发洪水时,把别人的家畜赶回自家饲养,并积极去寻找失主。

3、管理人须有如同管理自己财物、事务同样尽心的态度来管理他人的财物、事务。寻找到原主时,原主应如数偿还管理人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无因管理是一种自发性的为,不是约定性行为。而设立担保是属于约定性的行为,所以无因管理不能设立担保。造成管理人损失的,管理人可向受益人主张赔偿。

经济热点

电话:151-5522-4343

邮箱:568604729@qq.com

微信:15155224343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燕山路冠宜大厦1号楼20层

添加律师微信
微信咨询律师
蚌埠经济律师网是互联网+专业律师咨询平台,拥有专业的经济律师团队,专业办理各种复杂经济案件。本站关键词:蚌埠著名经济律师|蚌埠知名经济律师|蚌埠著名民间借贷律师|蚌埠著名合同律师排行榜|蚌埠著名抵押律师|蚌埠知名担保律师|蚌埠著名借款诉讼律师|蚌埠知名十大经济律师|蚌埠合同案件知名律师|蚌埠经济案件最好的律师|蚌埠货款案件最好的律师事务所|蚌埠最好的律师|蚌埠知名律师排名|蚌埠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蚌埠律师前十名|蚌埠案件律师排名|蚌埠最有名的经济案件律师|蚌埠合同案件金牌律师|蚌埠十大民事律师|蚌埠律师|蚌埠经济律师|蚌埠最好的律师|经济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经济案件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蚌埠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合同案件

风险提示: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也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请理性判断律师的业务水平。

备案号:皖ICP备2022001270号-8 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