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前提是什么?

2023-08-09 来源:蚌埠经济纠纷网 浏览:2736次

1、必须有有效的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转移不改变权利要求的内容。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受让的债权必须是可让与的。 根据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一)按照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合同债权。 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的索赔。 因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产生的索赔; 专为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存在的债权。 例如,向特定人员教授外语的合同要求; 不作为索赔。 例如,竞业禁止协议; 属于从属权利的主张。 例如,担保债权不得单独转让。 但是,如果从属权利可以与主要权利分离并独立存在,则可以对其进行分配。 例如,可以将已生成的利息债权与本金债权分开并单独分配。

(二)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债权。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具体约定禁止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 本协议与其他条款一样,当然是合同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该债权不可转让。

(三)依法不能转让的债权。 对于禁止转让何种债权,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依法不能转让的债权,参照其他法律关于债权禁止转让的规定。

3、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 债权人的权利转让通知,除经受让人同意外,不得撤销。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必要条件。 由于没有通知,原合同的另一方无法知道让与人已经转让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通知应当送达对方。

经济热点

电话:151-5522-4343

邮箱:568604729@qq.com

微信:15155224343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燕山路冠宜大厦1号楼20层

添加律师微信
微信咨询律师
蚌埠经济律师网是互联网+专业律师咨询平台,拥有专业的经济律师团队,专业办理各种复杂经济案件。本站关键词:蚌埠著名经济律师|蚌埠知名经济律师|蚌埠著名民间借贷律师|蚌埠著名合同律师排行榜|蚌埠著名抵押律师|蚌埠知名担保律师|蚌埠著名借款诉讼律师|蚌埠知名十大经济律师|蚌埠合同案件知名律师|蚌埠经济案件最好的律师|蚌埠货款案件最好的律师事务所|蚌埠最好的律师|蚌埠知名律师排名|蚌埠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蚌埠律师前十名|蚌埠案件律师排名|蚌埠最有名的经济案件律师|蚌埠合同案件金牌律师|蚌埠十大民事律师|蚌埠律师|蚌埠经济律师|蚌埠最好的律师|经济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经济案件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蚌埠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合同案件

风险提示: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也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请理性判断律师的业务水平。

备案号:皖ICP备2022001270号-8 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