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

2023-08-09 来源:蚌埠经济纠纷网 浏览:2736次

一、经济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

1、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时,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

(4)、诉讼解决。当事人通过上述途径解决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二、经济合同纠纷举证责任

债权人债务人互负举证责任。

第一,债权人举证责任分配

在欠款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作为原告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满,为此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存在合同关系和履行了己方的合同义务是债权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一般需要提供合同、欠条、收发货单、结算单等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因此,在此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只要债权人提供了这两份证据,其举证责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

第二,债务人的举证责任分配

债务人的举证责任主要是针对债权人所提供的权利主张以及提供的证据来分配责任。如果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比如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合同的金额已经支付完毕,不存在欠款。或者证明原告履行合同有瑕疵,不应当支付货款等。

案例: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南方的桔子在北方畅销,黑龙江的王某通过预判桔子销售市场后,着手到湖南寻找桔子货源。王某到湖南后,其以章康个体户的名义与湖南南城园艺场签订60吨桔子购销合同,后又以其单位供销社的名义与南城园艺场签订80吨桔子购销合同.

供销社收到桔子购销合同后,向南城园艺场汇出6万元.尔后,供销社的刘某到湖南了解柑桔行情,得知湖南当年柑桔产量不高,价格偏贵,且阴雨连绵,柑桔质量不好,水分偏重,不利于长途运输。

刘某将实际柑桔行情告知王某,王某迅速告知供销社。供销社立即回复王某,表示不要柑桔,并要求王某、刘某归还6万元。南城城园艺场退还6万元给刘某后,王某、刘某二人协商,将6万元用于以章康个体户的名义购买柑桔。

由于桔子腐烂严重,王某将部分桔子发往黑龙江,章康个体户收货后,将卖桔子款约3万元交给供销社,后章康个体户分数次归还余下3万元。

不知何故,供销社以王某诈骗6万元向公安报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六年期徒刑服,刑完毕后,一直申诉。

小编观点,以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和案发当时的法律、政策综合考虑,王某诈骗罪不成立,理由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王某未认真考察市场,就代表供销社与南城园艺场签订80吨桔子购销合同,导致违约损失。当供销社明确告知不再购买桔子并要求返款后,其擅自挪用货款,违背代理约定,具一定过错,但其有履行代购桔子的协议与积极弥补损失的行为。

(1)无证据证明王某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第一,王某与南城园艺场签订80吨桔子购销合同,这并不是虚构事实。第二,当刘某到湖南市场考察后,发现桔子生意难做,王某得知此情后迅速告知供销社,这一不利的事实并没有隐瞒供销社。第三,王某将供销社6万元,用于章康个体户购买桔子,虽未经供销社同意,用于另一合同目的,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这一切并是刑法上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2)王某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供销社的6万元由刘某与章康个体户使用,王某没有直接占有和使用这6万元,也没有实际流入到王某的个人账户,难以认定王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供销社无实际损失。虽然供销社没有购买桔子,合同目的落空,但王某与章康个体户采取措施,使供销社的6万货款全部收回。

(4)以八十年代的法律和政策,王某的行为应当按照经济纠纷处理。

综上,王某虽有一定的过错,但根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其与供销社间的争议,属经济合同纠纷,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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